第三次机遇_第五十八章 帝国宪法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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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章 帝国宪法 (第4/5页)

固然有其道德不检点之因素,但为身后事考虑、为子孙事考虑亦是重要原因。皇上一贯体恤臣下,先既已仿效西洋各国设立退休制度,则养老金制度亦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议案的提议,官员俸禄被分为级俸和职俸两部分,级别即与官员品秩相对应的俸禄,品秩一经确定,除非变动,终身不易——退休后地大臣依旧保留品秩,职俸与职务密切相关,因职务不同而俸禄不同。官员在职期间,这两俸一并发放,构成官俸,官员退休之后,依然按照其退休前最高级别发放级俸,以作维持。

    当然,一旦涉及到发放养老年金,就有一个资金如何筹集的难题。皇帝也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现有官员自维新三年起,一律按照本人官俸之十分之一提留年金,以备退休后发放。每逢官员退休,则对其进行勘察,若无渎职、违法、贪赃情节,则发放养老年金,先从本人提留年金部分提取发放,提取完毕后,由职官部从国家财政中提取发放直至官员过世,若该员不幸提前过世而本人提留年金部分仍未提完,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家属,充作抚恤。

    个人提留年金部分予以计息,按年息5计算,由财政部会同职官部统一建档、结算,每年岁末核对。年金制度从维新三年7月起执行,以前从未缴纳过个人提留部分的官员若退休,则视作缴足,由朝廷统一发放。

    除此之外,杨度还着重指出,皇帝认为目前官员俸禄太低,各种非俸收入太多、太杂,有茫然不知所措之感。今后官俸体制改革将要大幅度提高官俸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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