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_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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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章 盐政改革 (第4/5页)

    盐政司正式运作后,先期进行改革的省份建立了盐政公所,隶属财政厅,作为一种官督机构,统一管理全省盐务。盐政公所设正副监督,先期会同原有的运司、盐道共同负责,以后将陆续取代后两者的职责,成为一省盐政管理的常设机构。

    55条制度的出台,从法律上规定了引票地废止,虽然这是逐步推行的,但基于垄断而带来的体制僵化而逐步松动。各地握有大量引票的盐商虽然遭到了不小地损失,但在其他方面也获得了回报。这种回报体现在节流与开源两个方面。

    所谓节流,在引票垄断体制被废除之后,任何人只要能够缴纳食盐场税便可以自由经营食盐,使其不必要再看官员的脸色,历年以来所需的大宗报效费用可以得到减免。

    所谓开源,是指55条中一条新规定——“准许食盐出口税外,出口税逢五抽一”,这对盐商特别是有实力的盐商而言是一则天大的利好消息。

    从食盐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看,中国由于海岸线漫长,又有不错的日晒条件,其生产能力不但能够完成自身需求,而且还有较大的富裕,在旧有僵化的体制下,由于片面强调“以销定产”,这种积极性优势没有发挥出来,造成了生产能力的极大浪费。而且更要命的是,守旧派把持的盐政部门一再拒绝食盐出口的提议,白白错失了扩大销售市场的机会。

    当时世界各国中食盐平均消费量最高为日本,每人年均需18以上,日本本国虽然同样海岸线漫长,但由于光照和温度条件不适宜,其晒盐条件并不如中国理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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