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火1906_第三百七十四章 蒙古兄弟的款待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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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七十四章 蒙古兄弟的款待 (第2/7页)

行,表现在财政方面,则是主张增加地方收入(如田赋等项应划归地方),增加地方政费(如内政、教育、工商诸费全归地方)。

    先前一直在讨论分税,袁世凯倒不是怕中央吃亏,反而是怕地方由于中央收税过多,而产生逆反,从而引发战争。

    民国初建,标榜实行“立宪政治”, 中央与地方不能不编制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 而编制预算, 又不能不首先确定国家和地方财权的划分和收入的来源。

    但在民国建立之初, 时局动荡, 旧章既已废除, 新制尚未建立, 中央财政困窘, 实行分税制既必要又步履艰难。

    为给所谓的“自治行政”装点门面, 唐绍仪内阁一直在琢磨《国家税和地方税草案》。

    根据袁世凯的了解,这个草案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收计有: 田赋、盐课、关税、常关、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共十七项。

    属于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收计有: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杂税捐、粮米捐、土膏捐、油捐、酱油捐、船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饭捐、饭馆捐、rou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其他的杂捐杂税等二十多项。

    将新设的国家税有: 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将新设的地方税包括: 房屋税、入市税、使用物税、使用人税、营业附加税、所得附加税等。

    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为西方列强广泛采用,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

    许多国家一般都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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