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_第五十九章 宪法草案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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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章 宪法草案 (第4/5页)

近代西方宪法的核心,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其固有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宪法的成文、不成文的不同而存亡,不以实君还是虚君立宪之区分而更替。在三种国家大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中,国家主权得到体现,有关权利的分配得到确认。

    之所以将宪法视为政治斗争特别是革命时代斗争成果的结晶,就是因为宪法所明文刊载的权利分配与权力制衡。因为力量的强弱只能得逞于一时,没有体制上尤其是宪法这样一种国家根本大法的承认,所有的斗争成果无非是过眼烟云。故而,列强在宪法制定后无不浸透着各方面实力争斗的热血,及其被公布之时,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所确认之。

    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君主作为天子是握有全部权力的,而各级官员作为天子在地方的化身与执行手段,无不统揽司法、立法、行政大权,这就是官僚势力恶性膨胀且没有制约。在君权强势的时候,臣下不足于制止君主的胡作非为,当君权弱势的时候,朝廷不足以制止地方的独树一帜,因此,中国政治总是在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抓的恶性循环中。

    要想走出这个历史圈套,没有君权的自主牺牲是办不到的,作为穿越者,他清楚地知道这个事实。同样,作为一个手握大权的人而言,让其放权是异常痛苦的,没有人甘心将手中的权力无条件地让渡他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屡有限制君权之局势,但其限制总是因人因时而不成惯例,君王暗弱时,臣下揽权,希挟天子以令诸侯,君王强势时,臣下屈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按照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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