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_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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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第8/8页)

 当然,无论是选举总理大臣也好,选举国务大臣也罢,都需要议会的同意,在做出决断前,有关人员也必定会想清楚,到底有没有冒让国会插手的危险而强制推行。在这样地前提下,公平、合理的施政才有可期望的前提。

    第五十三条、国会对责任内阁提出的不信任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且或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不信任案通过后,责任内阁如不愿总辞职,可由总理大臣在三日内奏请皇帝解散国会,皇帝接此奏请应在三日内明确表态,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

    第五十五条、如国会解散后选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六条、原内阁总辞职之后自动成为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五十七条、皇帝应在内阁总辞职之后三日内提名下一任总理大臣候选人组阁。

    第五十八条、总理大臣候选人受命组阁后应在十日内提请国会表决,如未及时提交表决或不能获得国会之认可,则宣告组阁失败。

    第五十九条、皇帝在提名候选人第一次组阁失败后三日内可再提名候选人组阁,此候选人既可为原候选人,也可为新候选人。

    第六十条、如皇帝提名候选人第二次组阁仍失败的,则三日内需由国会推举出候选人组阁。

    第六十一条、若国会不能成功推举候选人组阁或候选人在十五日内组阁失败的,应由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下一届国会召开时为止。

    从53~61的各条充分反映了立法与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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