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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第6/8页)
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发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外,其余因触犯法律需逮捕者均需所在议院议决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国会休会期间逮捕议员地,须经留守会议议决同意。 这几条却是明文规定了国会议员的刑事豁免权,中国一贯号称“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议员而言,由于其代表者数量众多的民众,对其加以逮捕自然要 慎。刑事豁免权的赋予,其实就是司法与立法权力免得司法滥用权力,通过人身囚禁来实现对立法权的干扰。 当然,现行犯和颠覆罪因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可以超过这一限制,否则这种保护又反过来变成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压制。 宪法条文虽然无一处提到各权制衡的问题,但字里行间,处处都是制衡地命题。 国家机构地第二块则是帝国政府。 第四十三条、帝国政府分帝国中央政府和帝国地方各级政府,由专门行政法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责任内阁为帝国中央政府最高机构。服从皇帝旨意,对帝国中央政府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内阁成员统称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和各部大臣。 第四十六条、内阁总理、协理大臣由皇帝提名,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由皇帝提交帝国国会议决后任命。 虽然宪法草案没有明确说明帝国将来的政治体制以何者为先导,但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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