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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第4/8页)
省来得多。资政院章程已经明确规定,自下届议会起,资政院议员数量总额将提升到360弼德院满员后为200。 第二十七条、宪法、法律须经帝国国会方为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第二十八条、国会可议决皇帝、政府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九条、法律案须先行提交资政院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弼德院审议。弼德院通过后方可呈请皇帝颁布。 第三十条、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国会可就修改意见建议于提案者,采纳与否,由提案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国会任一一院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 一般而言,在各类议案提交审议时,国会议员对此肯定有这样那样的意见建议,但这种意见建议完全反映了发言者及其代表群体地个人喜好,甚至于是相互冲突的。提案者这个时候便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如果这种意见是代表主流的。那肯定要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否决而导致议案搁浅;如果这种意见只是小众性的、个别范围内的,那就决不能动摇,否则倒有可能遭到主流意见的否决。 而一旦议案进入了表决阶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结果了,资政院通过还要弼德院表决,这个时候再想修改也来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届会议再次表决。 第三十二条、帝国国会于每年三月初一召开。以三个月为会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在国会会期外遇有突发需要,应以皇帝敕令召集临时会议,会期由敕令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会开会、闭会、延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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