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机遇_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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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 (第2/5页)

办法后报朝廷批准;

    3无论蒙八旗存废与否,蒙古王公所辖卫队不得超过400,不得私自组军。蒙古壮丁纳入国防部统一的征兵范围,按《帝国国防法》予以编制,不得违逆;

    4蒙古境内土地准自由买卖。但不得售于外人。蒙人售于满人、汉人者,亦不得阻拦,亦允蒙人入内地收买田产、房产;

    5蒙古境内如铁路、公路、电报局等设施之营建经费。悉由朝廷承担,所占土地亦以公允价购买,但当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之;

    6蒙古境内的度量衡、钱币、法律等一切制度,须与朝廷改良后地制度保持一致,但允许保留蒙古传统与民族特色。朝廷亦极尊重蒙古传统宗教;

    7蒙古子弟倘有聪颖且愿意出洋留学者,可由帝国教育部予以考核后直接放洋或入本国大学堂受学预科。经费由朝廷承担;

    8蒙古王公每家应抽调1~2年10岁以上,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学。

    对蒙古地政策如此,对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确,这两处地方,版图大、人烟少,文化、交往都处于极其闭塞的境地,传统习惯力量尤强,对他们加以现代化改造决不可cao之过急。最好的办法便是保持朝廷的传统掌控与影响,同时增加对现代化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改变旧有习俗。同时,皇帝鉴于后世民族政策的教训,只尊重蒙、藏两族地民族特色,但并不授予其高于其他民族地权利。

    消除民族域,不仅指消除满汉域,同样也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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