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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735 (第2/4页)
兵团级:五级六级; 副兵团级:六级五级; 准兵团级:六级七级; 正军级:七级六级; 副军级:七级八级; 准军级:八级九级; 正师级:九级十级; 副师级:十级十一级; 准师级:十一级十二级; 正团级:十二级十三级; 副团级:十三级十四级; 准团级:十四级十五级; 正营级:十五级十六级; 副营级:十六级十七级; 正连级:十七级十九级; 副连级:十九级二十级; 正排级:二十级二十一级; 副排级:二十一级二十二级; 新任军官:二十一级二十三级。 二、关于部队军官的工资标准 1965年5月18日,国家发布,决定对当年2月份制定而尚未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修订,并自当年6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标准为: 每人每月工资额:一、二、三级,404元; 四级,372元; 五级,342元; 六级,325元; 七级,307元; 八级,282元; 九级,257元; 十级,237元; 十一级,217元; 十二级,197元; 十三级,177元; 十四级,158元; 十五级,141元; 十六级,128元; 十七级,元; 十八级,102元; 十九级,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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