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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五章 宣威布德民大悦(六) (第5/5页)
,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利害相关人等定义。 “其中另有分别,臣当撰文以进。”李明睿只是大致道:“死罪只在齐衰以内,十恶之罪只在斩衰。亲属之间犯罪,以卑幼犯尊长者,不得用为相隐;其他为近亲可隐,为远亲不得隐。” “造反都可以隐匿不罪?”朱慈烺一皱眉。 “十恶之罪若是检举,可以减免主犯罪等;相为隐匿则不为罪。”李明睿道:“盖因天伦不压人伦之故。” 父母与子女是天伦,君臣只是人伦,在明人眼中,唐律给十恶大罪开出的后门补丁纯粹是以人伦犯天伦,属于非礼。 朱慈烺没有多争执,道:“株连之法可以废,但财产问题如何处置?” 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朱慈烺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样,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一方面他儿子聚敛百万家财,朱慈烺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种人的。 “若是分家析产,则各自为判;若是并无分家,则为视其私产。”李明睿声音渐低,显然有些缺乏底气。 “某人犯罪,该当罚金三千两。若是其父尚在,其何来家产当罚?”朱慈烺问道。 直系尊长在世,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财产,最多就是例银存下的私房钱。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时敢说分家析产,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们忤逆。 李明睿的问题就在这里,如果不株连,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 “我给你出个主意,你们回去议以议。”朱慈烺道:“民商法里有无限连带责任,若是引入斩衰之例,则何如。”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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