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国师_大明国师 第711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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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国师 第711节 (第5/9页)

官在税收过程中的上下其手。

    而通过这段时间的实际调查,姜星火把这两点,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了拓展,拓展成解决税收问题的四点症结。

    这些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经过姜星火的思考,已经付诸笔端,打算以此作为此次税收改制的根本方法,传达下去广而告之。?????sh????.c??m????

    第一点,是里长和粮长制度。

    这个制度比较复杂,需要简单追溯一下历史渊源。

    简单来说,在大明建立后并未立即制定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各地的乡里组织有的是从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直到洪武十四年,老朱才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而此前从元代延续下来的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里甲制”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

    里甲的具体编制方法,是每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由丁粮最多的十户轮流担任“里长”,以十年为一个固定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好,而其余的一百户则称为“甲首”,如果各里中有无力承担的年老、残疾、幼童、寡妇、外地寄居户等人,则称为畸零户。

    此前便说过,在大明官方的基层制度上,其实是没有“乡、镇”这些概念的,这些都是自发形成的民间聚居区,在官方的标准里,只有“都”,所以在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个“里”,剩下的五十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

    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布政使司,大明还陆续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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